小微企业现在请代账公司来处理账务和报税很普遍,尤其最近新公司法出来以后,需求量更大,市面上各种规模的代理记账公司也非常多。
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公司少缴纳税款或者没有申报缴纳税款,被税务局查到了,这个责任是公司承担,还是代理记账公司来承担呢?下面两个案例和大家一起分享~
1、只要被查代账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分享一个案例,讲的是一个纳税人A告了代账公司B,原因是什么呢?
原因是该A公司被税务局查出偷漏税,并因此缴纳了一百多万的税款和滞纳金,该公司认为是B作为专业代账公司,应提醒自己,不申报就是就是偷逃税,是犯罪行为。B不只是核算失误,而是未按规定记账、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A的损失理应由B全额赔偿。
代账公司真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我们看法院判决结果。
首先A公司是纳税义务人,B仅为A提供会计辅助服务,并非纳税主体,所以主要责任在于A。A应当为其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行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B未及时向A提出书面意见且放任A的该行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此类逃避纳税义务的不良风气,亦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会计服务收费总额的20%计算,最终B只承担了几千块钱的违约金。
一方面,B与A在服务协议中约定:A应向B如实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等相关信息,B仅对A提供的资料核算结果的准确性负责。代账公司一般无法知晓或者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所进行的核算和申报纳税也是根据纳税人自己提供的资料。如果纳税人故意不提供,代账公司也很难知晓。因此A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另一方面,B作为专业代账公司,未能及时提醒A纠正违法行为,有违职业道德和操守,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认定B只是有违职业道德而不是协助A偷漏税的原因,主要是B不存在应A少交税款而额外获利,B提供的只是正常的会计代账服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税务代理人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代账公司要严格执行税法,不能为纳税人减少缴税款提供协助!
2、每月900元代账费却被要求赔偿8万元税款
我们再来看一个之前云南的案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9民终2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藏*缘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会,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霞,女,为代账会计。
......
2021年4月6日,原告因少缴税款被税务机关罚款,2021年4月8日,原告将少缴的税款补缴,连同罚款、滞纳金共89109.35元进行缴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原告在移交原始凭证时未按约定制作交接清单,在案证据亦无法证实原告在发生经济往来时及时向被告移交原始凭证,且合同未对申报税款事项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请,一审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判决:驳回原告云南藏*缘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云南藏*缘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云南藏*缘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
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霞实际办理了报税工作,但其准确报税的前提是上诉人云南藏*缘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时、准确提供相应原始凭证。上诉人云南藏*缘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聘用专业出纳人员,未按《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约定在移交原始凭证时制作移交清单,未能证明上诉人已按时将原始凭证完整移交给被上诉人*霞。且上诉人2019年1月至3月的报税工作并非由被上诉人*霞完成,根据税务局对上诉人云南藏*缘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3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税费缴纳情况检查后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上诉人提供的2019年1-12月会计未申报税金额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的损失89109.35元系由被上诉人*霞造成。
上诉人云南藏*缘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霞违约,要求被上诉人*霞赔偿上诉人云南藏*缘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利息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云南藏*缘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上诉人云南藏*缘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我们来小结一下:
在这个案例里,被代账单位有没有及时传递原始凭证等资料,也是证明代账人员无责任的一个主要证据。如果资料及时传递,少缴税的责任,代账人员能否摘清就很难说了。
客观判断,代账人员每个月挣900元的代理记账费,确实是没有理由和动机去为客户偷逃8万元的税款滞纳金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