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以实收资本投入资金还是以借款投入资金?
1、目前公司注册的要求并不需要马上注册资本全部到位,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多长时间到位,甚至二十、三十年到位;
2、那么股东向公司注入资金当然可以选择补充实收资本还是作为借款,除了补足必要的实收资本外,我们还是建议作为借款处理比较灵活,随时可以将资金拿走;而实收资本注入的资金通常不能随便拿走;最极端的情况下,实收资本可以为零,股东所有投入资金均以借款形式注入。
3、还有一点区别就是实收资本投入的资金未来收益只能通过分红或者转让股权两种形式,借款投入的资金未来收益应通过利息途径获取,符合条件的利息发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有什么涉税风险?
1、个人股东将资金借给公司用作经营,通常情况下不收利息,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如果收取利息必须缴纳3%增值税和20%个人所得税,同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法人股东借款不收利息增值税应当视同销售,除非是符合统借统还规定的借款,或者属于同一集团公司内部的成员企业之间借款。如果收取利息必须缴纳6%增值税和25%企业所得税,同时向公司开具发票;
3、公司收到股东开具的利息发票可以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
第一,利率不能太高,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部分不能扣除;实务中建议不超过15%;
第二,如果股东和公司所得税税率不一样,还需要关注借款不能超过实收资本的2:1;
第三,未到位注册资本对应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4、公司将资金还给股东属于正常资金回流,冲减借款即可,没有问题。
三、股东从公司取得分红资金有什么涉税风险?
1、公司有了利润当然可以向股东返流,正常情况当然按照分红处理,如果是自然人股东公司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按照分红处理需要准备分红的相关股东会决议,而且分红资金数字不能超过公司报表利润数字;
3、如果不做分红手续,依然强行拿走资金,会计处理挂在往来款项,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法人股东,相当于从公司借走资金,通常情况下没有问题,唯一的问题是公司收不收取利息,如果收取利息还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向法人股东开具发票;如果不收取利息,又可能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风险(详见上段分析)。
第二种情况是自然人股东,虽然看起来也是借走资金,但税务机关的担心是会不会通过借款将分红拿走?因此应该警惕风险,即使不做分红处理强行挂在往来款项,年度终了不能归还的,还是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分红,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股东从公司拿走资金用于公司特殊支出有什么涉税风险?
公司经营中总是会有一些特殊支出无法取得发票,也无法正常入账,这些特殊支出很有可能还是由股东(尤其是自然人股东)从公司拿走资金私下处理,最终公司账务处理依然只能挂在老板账上,而这又可能被税务机关理解为分红要求缴纳个税。
五、股东与公司资金流的整体设计思路
1、思考公司股东的设置应该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具体分析可以看看我的另一篇文章《新设公司设置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
2、界定清楚公司体系的资金和个人家庭资金的界限,从公司体系资金往个人家庭资金转移必然涉及个税;那么如果资金还是要用于项目和公司,资金没必要转移到个人家庭的资金池再转移回来,只会造成重复纳税;而资金在公司体系以分红的形式流转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3、公司体系资金应该设立统一资金池,比如以某个核心企业账户作为资金池,统一管理,所有富裕资金都应该转入统一资金池,所有旗下公司需要资金都统一从资金池调拨,安全高效而且风险较低。
4、严格规范公司向自然人股东转款情况,即使特殊情况下不得不出现资金流,也要关注是否是冲还借款,或者是特殊支出,还是直接拿走利润,避免出现后两种情况。实务中可考虑设立非关联的自然人第三方账户作为中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