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迎春老师回答:
商标申请需要以下这些材料:1、商标注册申请书。2、商标图样。3、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如果是自己办理则不需要委托书。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申请需要以下这些材料: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王萌老师回答:
如果商标局还未做出准予注册决定,仅仅只是在申请当中,还不受法律保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陈秀仪老师回答:
药品可以申请专利,只要这个药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提交的申请资料也没有问题的话,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会授予申请人专利权。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吴迎春老师回答:
申请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以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确定专利能否申请。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王萌老师回答:
是的。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陈秀仪老师回答:
商标专有权所有人可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不可以的。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因非货币财产应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而商标使用权不能依法转让,所以商标使用权不能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吴迎春老师回答:
商标专有权所有人可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不可以的。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可以出资的。但是商标权的价值必须经过评估,以评估过后的价格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王萌老师回答:
合伙企业能用知识产权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吴迎春老师回答:
招牌上的同音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跟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近或者容易混淆字符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招牌中与售卖的商品同音字涉及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且涉及的同音字商品已经注册,那么显然,该招牌属于商标侵权。反之,如果招牌商品与同音字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则不构成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王萌老师回答: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0号)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