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老师回答:
孕妇生产,支付不能享受产假,但可以享受陪产假。丈夫的陪产假法律没有规定,由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比如河南省女职工配偶享受一个月护理假,湖南省女职工配偶享受二十天护理假。法律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王翔老师回答:
孕妇停薪留职,属于工伤,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孕妇生育后放产假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张媛老师回答:
孕妇休产假,工资分以下情形计算:休各地额外奖励产假,大部分省份规定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休法定产假,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用发放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休法定产假,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王翔老师回答:
孕妇长期请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工资法律未明确规定,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孕妇产前检查的,不算病假,按实际出勤计算工资。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张媛老师回答:
1、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2、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1)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2)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王翔老师回答:
公司劳动合同不是只有一份,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有一份。双方可保留作为证明,便于确认各自的权利义务,若产生争议,则作为证据使用。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依法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张媛老师回答:
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经提供证据证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主张工伤待遇赔偿。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赔偿金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王翔老师回答:
用人单位即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自入职起,即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张媛老师回答:
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王翔老师回答:
员工家里有事,存在正当理由的,比如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用人单位不批准违法。无正当理由的,用人单位不批准合法,员工因此旷工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