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绪才老师回答:
建筑备案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李令秀老师回答:
签字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视情况定,具体如下所示: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文书上签名就是对文书所记载内容的确认,就签名这个行为而言,对签名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有法律效力的。并不表明所对应的文书就有效,文书是否有效还是要根据文书本身的内容来判断的。2、根据法律规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协议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该协议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李令秀老师回答:
要约不能够算作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方式。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张绪才老师回答:
可以从下列方面来识别格式合同条款:1、格式合同条款应当满足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具有统一格式等条件;2、格式合同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否则无效。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李令秀老师回答:
有抵押贷款房是还可以贷款的,但具体的贷款情况要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资产状况、负债率、抵押贷款房的价值等而定。若申请人信用状况良好,且具备一定的还本付息的能力,则其可将抵押贷款房进行二次抵押贷款。申请人可通过抵押贷款房贷款的银行,或前往其他贷款机构进行贷款。具体情况要以贷款银行、机构的政策为主。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张绪才老师回答: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担保人的姓名、年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担保方式,即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3、担保的范围,其可以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4、担保的期限;5、有关担保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李令秀老师回答:
中标后没有签合同,合同不成立,但是过错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