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老师回答:
1、可以,非营利组织如果是以公益目的成立的,只会终止,不会破产,所以不能破产清算,如果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2、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李令秀老师回答:
1、一个公司偷税漏税的表现形式有这些: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张绪才老师回答:
1、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它的运作方式不仅仅是资本的结合,同时也是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在因此它可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基本完全是资合公司,它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是依靠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限制在2个人以上50个人以下,但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是没有限制的,只要最低不可以少于5人即可;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其他人转让出资额度是有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他人转让出资额度完全是没有限制。 3、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公开募集股份数,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 4、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对外公开财务、生产、经营等相关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因为股东人数比较多,需要向外公开其公司的财务情况。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张媛老师回答: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李令秀老师回答:
1、无效。 2、若公司是经过合法清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注销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业已消灭,因此公司注销后使用公章是无效的。 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张绪才老师回答:
1、不能。股权收益不属于民法典意义上的担保,股权收益是不确定的,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润,股东才可能获得分红,如果是亏损,就无法获得收益。即使是公司有盈利,也未必一定要分红,这取决于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可能决议将收益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2、因此,股东收益是不确定的,不是既定的债权,不能作为担保,无法质押或抵押。从现实意义上看,这样的担保也没有实际意义,起不到保护的作用。只有股权可以作为权利进行质押。但在债权人本身就是公司的情况下,以股东所持公司股权质押没有意义。3、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张媛老师回答:
1、公司注销后,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注销前没有进行清算,注销后可起诉股东。合同在签订之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特殊约定的除外。 2、公司现在注销意味着公司法律主体的灭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销前合法签订的合同。只能说在公司实体灭失后,若有公司的继受主体,由其继续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若无相关继受主体,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只要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公司没有被注销,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在注销的时候公司已经被注销,那么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不存在的。公司在被注销之前,理应对于一切债权债务包括员工工资进行清算,而清算的工作之一是合同的清理。既然公司已经合法注销,那么其合同清理工作也应当完毕。 3、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 (3)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合同内容不能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李令秀老师回答:
1、注销公司登报后,是有期限限制的。 2、在注销公司之前,应当先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成立之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没有接到通知书的,必须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超过公告期限限制的,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张绪才老师回答:
1、公司注销后,一般对外的债权就不能追偿了。公司注销后,公司就终止,其债权债务关系都消灭。但如果公司的股东有未足额出资的行为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张媛老师回答:
1、公司原来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不过可以在收购前和债权人谈,达成协议以降低负债金额,如果原公司已经要到了破产的地步这个协议对双方都有利。 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