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终盘点时,本该喜气洋洋的年终奖发放季,某科技公司却因一笔迟到的奖金,被37名离职员工集体送上了仲裁庭!赔偿金额高达百万。这场纠纷的核心争议点,竟是一个被90%企业忽略的关键细节——年终奖的「发放时间」。
2023年1月,某公司按惯例在春节前发放年终奖。但37名在12月31日前离职的员工,因未收到奖金提起仲裁。公司辩称:“制度明确要求发放日在职”,但劳动仲裁委最终认定:年终奖是对员工全年工作的评价,即便提前离职也应享有对应期间奖金。判决公司补发奖金并支付25%经济补偿金!
💥 这个案例暴露了致命漏洞:企业误将「发放时间」等同于「权益归属时间」!
《劳动法》第46条明确: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年终奖作为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其发放规则受三重约束:
🚩 陷阱1:约定不明
“在职员工方可享受”等模糊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排除劳动者权利,属无效条款!(参考(2022)京02民终1234号判决)
🚩 陷阱2:延迟发放
若制度规定“次年3月发放”,员工1月离职时,企业可能面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的拖欠工资赔偿风险。
🚩 陷阱3:条件矛盾
“全年全勤可享年终奖”与“发放日必须在职”并存时,法院通常支持员工按实际服务时间比例主张(见(2021)沪01民终10009号案例)。
牛企老板俱乐部劳动法顾问团,结合百起胜诉案例提炼出以下核心方案:
将年终奖拆分为两个独立条款: ▶ 计算周期:明确奖金对应的是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劳动贡献 ▶ 发放时间:注明“为便于财务核算,统一于次年1月31日前发放” 💡 关键点:在制度中强调“无论离职与否,均有权按服务时间比例获得对应期间奖金”
针对提前离职员工,可约定: ✅ 当离职日期早于统一发放日时,在离职结算中同步核算发放 ✅ 明确计算公式:年终奖总额×(实际在职天数/365) ✅ 附注:“此条款优先于统一发放时间执行”
每年年初要求员工签署《年终奖规则知悉确认书》,重点包含: ▶ 本人已知晓奖金计算周期与服务时间挂钩 ▶ 理解因离职导致的提前发放属特殊情形 ▶ 承诺不因发放时间差异主张权益
📌 牛企老板俱乐部提示:此确认需在员工无异议时签署,避免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年终奖发放不是简单的财务操作,而是涉及法律效力、员工信任的系统工程。通过科学切割权益周期、细化离职场景规则、强化过程确认管理,企业完全可以将仲裁风险转化为人才保留的契机。记住:好的制度让员工安心奋斗,坏的规则让企业被动买单!
(本文案例原型经技术处理,核心法律逻辑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及地方裁审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