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翔老师回答:
1、计入。
2、以月份为周期计算综合工作时间的情形为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月工时合计应为166.67小时,该计算过程为[(365天-11天-104天)÷12个月]×8小时=166.67小时。
3、其中,11天是法定节假日,104天是休息日(即周六和周日),8小时是指每天工作8小时,由该公式可知,每个月166.67小时中已经包含了年休假的工时。因此,如员工存在休年假的情形,应视为其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该年休假期间应当计入工时总数中。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