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更职工是否能拒绝

王翔老师回答:
工作地点变更职工能拒绝,具体如下:1、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其实质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一种协商变更,用人单位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在何种条件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形进行合理规定,但是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2、经济补偿标准:(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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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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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营销专家

复旦麻省国际项目M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