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老师回答:
股权转让前股东会已经决定分配的利润,转让股东虽丧失股东资格,但仍可要求公司给付。因该权利部分已固定,不因股东资格丧失而丧失。但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如果对股权转让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约定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该部分利润的分配,而只能向新股东进行主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