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哪些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张媛老师回答: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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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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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实战专家

清华大学特聘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