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绪才老师回答: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快车提醒您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李令秀老师回答: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如果该附条件担保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该内容是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则该附条件担保有效;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无效。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的,对于保证来说,一般是不附加条件的,因为他有自身的一个期限的限制。附加条件的保证不具有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李令秀老师回答:
保密协议并不会由于没有保密费而无效。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保密协议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张绪才老师回答: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仓储合同的主体。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令秀老师回答: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李令秀老师回答: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付款时间,即合同当事人可以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张绪才老师回答:
可以从下列方面来识别格式合同条款:1、格式合同条款应当满足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具有统一格式等条件;2、格式合同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否则无效。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李令秀老师回答:
格式合同不是都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