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老师回答:
一人公司要设立监事。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必须有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监事会或监事是一个公司必不可少的部分。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也要符合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一人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仅设监事。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李令秀老师回答:
成立建筑劳务公司,首先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然后办理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接着办理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张绪才老师回答: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媛老师回答:
董事会是公司权力的象征。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令秀老师回答:
监事与执行董事有以下区别:1、产生方式不同: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任命产生;2、职权范围不同:关于职权范围,执行董事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范围规定。监事行使法律规定的具体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相比之下,前者侧重于公司决策的执行和管理,后者侧重于对公司和公司人员的监督和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张绪才老师回答:
注册资金和公司实有资本可以不一致的。事实上,注册资金和公司实有资本可以不一致的情况在很多的注册公司中都会出现,毕竟公司的注册资金很多都会作为公司的周转资金,需要在日常的业务中发挥作用;不过建议不要在注册公司时因为想要显示公司的实力而虚高注册资金的金额,因为这样会让公司承担潜在的法律责任,写得越高,责任也就越大。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八十条【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或者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
张媛老师回答:
发起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预防的方法如下: 1、自身应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 2、慎选合作伙伴; 3、即使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应签订发起人协议,并在发起人协议中详细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李令秀老师回答:
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违法行为应该由总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 一、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 2、二者的名称称谓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3、二者的经营范围不同。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可以自行选择经营范围,一般无限制。 4、二者设立的程序不同。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而子公司需要按照正常规定进行申请和设立。 5、二者的财产关系不同。在财产关系结构上,子公司虽然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张绪才老师回答:
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是: (一)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 (二)核准。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发行。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四)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张媛老师回答:
股东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机构、无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法律没有规定提议监事的人数比例,因此监事会或没有监事会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应遵循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的顺序。同时,只有当公司需要做出重要决策或出现重大问题时,临时会议才能由法定人员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